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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财税〔2005〕7号
2005-02-04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[2005]7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39号)第一条的规定,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),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,过期作废。
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,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,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)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、免税车辆型号、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、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\流转税司\消费税处\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)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。

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
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、型号、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。
附件:1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
2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二○○五年二月四日
附件1:
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

单位:辆

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
CFA5022XZHCFA5033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
合计1896353233317
北京100100
河北1122421
山西804310
内蒙古32106664
内蒙古大兴 安岭林管局500500
江苏201001
浙江2086240
福建1073000
江西550000
山东925020
四川1471060
重庆550000
云南351510082
青海400040
宁夏320001
新疆25015208
附件2:
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
国家林业局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
计划
需要单位: 省(区/市)森林防火指挥部 (200)森防字第号
品名型号规格单位调拨数实拨数备注
森林消防车按国森防〔1988〕2号文件、交财发〔1997〕74号文件和国办发〔2004〕33号文件办理
负责人: 经办人: 200 年 月 日
森林消防专用车证

防火车编号 车牌号码

车辆型号 车架号码

购车日期

购车单位

发证机关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

发证日期 年 月 日

注 意 事 项

1.根据国森防〔1988〕2号文件、交财发〔1997〕74号文件和国办发〔2004〕33号文件制作此证。

2.凭此证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手续。

3.此证只限于森林消防专用车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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